钢结构建筑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应向国家有关税务部门交纳一定比例的税金,其数额的多少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许多钢结构企业试图通过各种合法的手段和措施将税收负担安排在最佳状态,从而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以上海地区为例,从整个纳税环境来看,分税制、地税制改革使钢结构企业面临着崭新的纳税体系。税务部分对于税收征管、稽查的力度增强,加强了税法执行的刚性,企业偷、漏、逃税等违法行为将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和处罚。那么上海钢结构建筑企业如何正常纳税?
近年来,钢结构房屋以其快速、经济、良好的使用和结构性能、可再利用等优势得到了迅速发展。钢结构建筑企业如雨后春笋,在规模和数量上快速膨胀,企业的纳税环境日渐规范,从全国来看,不同地域、不同体制的企业面临纳税环境的不一致,企业的纳税成本有很大不同。上海市钢结构建筑企业纳税资格的审定是依照企业规模、营业执照规定的性质等等来区分一般纳税人和非一般纳税人。税种有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种。在现行税制条件下,在尊重、遵守和不违反现行税法政策的前提下,钢结构建筑企业为达到纳税人价值最大化,可对经营管理等涉税事项进行科学的决策、计划和安排。
钢结构建筑企业可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节税、避税、税负转嫁。节税的空间并不广,税负转嫁仅限于间接税,手段比较单一,而避税的弹性和空间则比较大。钢结构建筑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形式多样有总承包、分包、转包等业务形式,不同的业务形式有不同的纳税义务。如所从事的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为钢结构工程建设周期长,建设周期中不确定因素较多。大型钢结构工程项目投资额较大,税收筹划的好坏对企业效益的影响也较大。所以钢结构建筑企业得税收具有复杂性和独特性。
钢结构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建设有两种方式: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按国家税法规定,包工包料的承建项目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应当交纳全部收入3%,而对于只包工的项目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根据 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采用包工包料或者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接工程,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即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因此,钢结构建筑企业在承包工程时,应尽量同工程建设方也就是甲方沟通好,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工程,然后通过严格管理,严格控制原材料开支,降低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钢结构建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应该在合法或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既不能越雷池一步,也不能刻舟求剑,而要服从、服务于企业的财务目标。要想正常纳税必须了解熟悉国内建筑施工企业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税收基本理论和交纳基本方法。绝对不能跨越偷税、欠税、抗税 骗税的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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